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另各該稅法有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則應繳納的稅款,要從滯納期滿次日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20條)(財政部66.1.24.台財稅第30573號函)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另各該稅法有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則應繳納的稅款,要從滯納期滿次日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20條)(財政部66.1.24.台財稅第3057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