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所稱之稅捐,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所應納之稅捐及罰鍰而言。故公司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之稅捐及罰鍰者,清算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否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負繳納之義務。
(財政部68.12.3.台財稅第38584號函)
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所稱之稅捐,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所應納之稅捐及罰鍰而言。故公司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之稅捐及罰鍰者,清算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否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負繳納之義務。
(財政部68.12.3.台財稅第3858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