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並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會員帳號」之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另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有關前揭稅籍登記新制規定,營業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連結「線上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免用憑證辦理,申請後如需查詢申辦進度,亦可同樣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申辦進度查詢】確認,方便又快速。
申辦方式 | 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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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辦 | 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辦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
紙本申辦 | 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送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
此外,因應網路銷售營業人樣態不同,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應申辦項目及申辦期限亦各有不同,該局表列如下,提醒營業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