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年開春及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不少營利事業紛紛以舉辦員工旅遊來犒賞員工及激勵員工士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相關費用在稅法上的申報規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旅遊的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而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其他費用;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該筆旅遊支出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員工旅遊活動,其支付的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屬對員工的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要認列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各項費用列報規定及參加旅遊對象是否有限制而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