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利事業於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稱公設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設地,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相對土地漲價總數額亦不得減除。
該局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處分資產利益180萬元,並減除100萬元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經該局向地政事務所及稅捐稽徵處等單位調閱資料後,甲公司該年度出售2筆土地,其中1筆為同年度買進並賣出之土地,處分資產利益為150萬元、無土地漲價總數額;另1筆為公設地,處分資產利益為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因公設地交易所得30萬元免納所得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亦不得扣除,故於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核定減除30萬元、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並補繳稅款14萬元(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甲公司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申報金額 | 核定金額 |
---|---|---|
處分資產利益 | 180 | 180 |
減:土地漲價總數額 | 100 | 0 |
減: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 | 0 | 30 |
課稅所得額 | 80 | 150 |
應納稅額 | 16 | 30 |
應補稅額 | –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