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在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時,除帳載有累積虧損外,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須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才可以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的待彌補虧損數額,並不是只要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就可列報,還要有實際彌補之事實,才可以核認。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損60萬元,後來被查獲該公司漏報108年度保險理賠收入200萬元,以致漏報稅後純益160萬元,核定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100萬元(申報虧損數60萬+漏報稅後純益160萬元)及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200萬餘元,想要以經核定的108年度未分配盈餘100萬元來彌補,不過經該局審核109年股東會議事錄決議事項並未有彌補虧損事實,所以不能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必須在當年度盈餘的次一年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才可以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