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項應該按照發生的先後順序記帳,記帳的期限最晚不可以超過二個月1。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的決定,重點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譬如一般進銷貨是以貨物送交買方為交易完成時點,所以「交貨時」就認定為買賣雙方的會計事項發生日,也就是帳上記載的日期。

最晚不可以超過二個月是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的期限,以避免影響會計資訊即時提供的本質,所以大家不可誤解。

  1.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