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係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係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該局進一步就前揭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