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有關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認定方式,該局特別整理如附表,供民眾參考;至於個人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該局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上述的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民眾若於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於今(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且需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國稅局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