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故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為客貨兩用車,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以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若

  • 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貨或客貨兩用車。

  • 該汽車非供銷售且帳列固定資產。

  • 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

其所取得合法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申報營業稅銷項稅額後仍有溢付營業稅者,得依規定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置非供銷售9人座客貨兩用車並帳列固定資產,其購入時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支付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得退稅限額為5萬元,若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仍有溢付稅額3萬元,低於得退稅限額5萬元,則當期得申請退稅金額為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