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1.0),為落實居住正義,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110年度出售之土地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
該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3種課稅制度:
- 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 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
- 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2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35%)。
該局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