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倘有經營跨國貿易,縱其交易模式係於接到境外客戶訂單後,直接請境外第三方供應商將貨物運交境外客戶,貨物出貨端與收貨端均不在境內,營利事業仍應就該境外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合併境內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報該相關境外所得,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人檢舉於108年度短漏報境外營業收入,經該局查核結果,A公司係接受境外客戶下單購買電腦設備用之連接線,其向大陸地區供應商訂購後,請該供應商直接運至境外客戶,惟A公司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該筆境外營業收入2,200萬餘元,嗣後其以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又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資料供核,該局乃核認A公司短漏報營業收入2,200萬餘元,並就系爭漏報收入按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核算漏報所得額370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63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44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經營跨國貿易,雖然貨物之起運地及銷貨地點均在境外,但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應列報境外營業收入及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