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坊間租車業者藉此打出「用租的比用買的還划算」促銷廣告,吸引營業人將乘人小客車改以租賃方式取代購買,以獲取租金之進項稅額來扣抵銷項稅額。但財政部於111年1月7日發布令釋,乘人小客車有5種情形,其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在規劃購買或租賃車輛時,要注意納入考量。

財政部於今(7)日發布新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所列5種情形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與租車業者訂立合約,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將依上述規定實質審認,與合約外觀為「租賃」無關。

舉例來說:A公司與租車業者訂定租賃合約,約定以每月1萬5千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期3年屆滿後,該輛汽車即無條件歸A公司所有,此種租賃方式即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同時符合

  1. 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及
  2. 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項要件者,

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營業人視各項需求規劃租車好還是買車好,雖租稅誘因是考量因素之一,還是要仔細審酌租約內容實質是否符合可扣抵之規定,以免喪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租稅小確幸。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營業人取得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多為其高級員工使用,與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相同,爰定明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實務認定上係參考106年1月3日修正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有關融資租賃條件規定,認定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鑑於該規定已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修正刪除,爰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出租人規定,訂定一致性不得扣抵條件,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111.01.0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日期文號:財政部111.01.0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摘要:核釋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說明: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