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政策,本(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下稱本條文),財政部依據該條文第5項授權規定,會銜經濟部於今(7)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以利徵納雙方遵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 配合本條文修正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及刪除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限制等規定,修正中古汽、機車之用詞定義;衡酌國人使用車輛多以家庭為單位,配偶雙方均為家庭成員核心,增訂配偶持有中古汽、機車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 配合本條文修正延長適用期間、調整中古汽車出廠年限及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等規定,修正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應符合之資格及條件。

  • 為落實本條文規定意旨,鼓勵民眾車輛汰舊換新及兼顧新舊法之銜接,增訂自本年1月8日起至本年5月27日止(本條文修正生效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且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 為簡政便民,增訂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線上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並修正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另增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得申請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稅款由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財政部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符合本條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該部指出,本辦法修正生效前已符合本條文修正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以後始得據以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如適用上開申請期間規定,恐將因其申請期間縮短而致權益受損,爰有關是類案件申請期間規定自本辦法修正發布生效日(110年7月9 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為減少人員移動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財政部特別呼籲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多加利用網際網路線上提出申請,省時又便利,其網址如下:

一、產製廠商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產製廠商線上申請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二、進口人請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首頁>通關服務>憑證通關服務>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明細表上傳。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已陸續發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前揭規定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係退還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款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進小客車乙輛,取得成本為24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40萬元,如分別於當年8月1日或隔年2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其申報說明及計算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