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營業人來電詢問,為慰勞員工,公司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贈送給員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一批貨物,於購入時以存貨科目列帳,並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嗣後將該批貨物捐贈予慈善團體,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甲公司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如嗣後為協助政府救災,將該批貨物無償捐贈縣市政府,雖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無償移轉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應注意事項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上述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