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記帳單位」就是指會計記錄上所採用的貨幣單位(譬如新臺幣元、美元、日元等)。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1。
商業應該用「國幣(亦即新臺幣)」來記帳,但是如果業務實際需要,而要用外國貨幣記帳時,仍要在決算報表中,把外國貨幣折算成新臺幣2。所以,原則上我國商業都要以「新臺幣」為主要記帳單位,但是如果業務關係而必須記載外幣資料時,在決算書表上,仍然要轉換成新臺幣為單位。
另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3。且財務簽証及財務報表,亦應以本國文字為之4。
惟現行商業會計法第七條並未禁止商業決算書表中之財務報表以「新台幣」與「外幣」併列方式編製,商業如因業務實際需要以併列方式編製自無不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