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財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規定,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指出,甲君於106年間購入A公司推出之預售屋建案,至108年1月已繳納1,200萬元之價款。後來甲君在108年1月間經由B房仲公司仲介將預售屋權利以1,800萬元售予乙君,收取價金,並即與A公司完成換約,甲君並支付B房仲公司仲介費150萬元。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這筆財產交易所得,惟該局於109年7月接獲檢舉查得上述交易事實,乃核課甲君1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450萬元〔收入1,800萬元-(成本1,200萬元+仲介費用15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必要成本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換約手續費等)憑證正本,並留意將買賣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有應申報而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