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略以,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永久結合關係準用之。故現行遺產稅有關配偶扣除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贈與稅有關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等規定,自該法施行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者,即得比照配偶身分關係,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相同性別甲君乙君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108年8月甲君贈與乙君6,000,000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12月間死亡,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君6,000,000元,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