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範圍,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並以股利淨額申報,但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所獲配之股利收入不再含可扣抵稅額,則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另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則免列入免稅銷售額。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申報免稅銷售額範圍,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