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9年12月2日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 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0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依規定均免調整,與109年度各項金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