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並符法制,該部今(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本標準)部分條文。
財政部說明,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制定、「貨物稅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計增訂2條、修正3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而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第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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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規定扣繳、申報:經限期責令補扣繳及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5萬元以下者,免罰。
- 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
- 經限期責令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扣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下者,免罰。
- 自動補申報,應處罰鍰減輕2分之1。但其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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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資料不實而應處罰鍰案件,其不實情形未違反該條例適用要件,經限期責令補正,已依限補正者,免罰。(第8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