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變更負責人,其登記的商號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應視其組織型態及主體變更情形,分述如下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限,決算申報係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商號若有因第2人以上出資入夥,而改組為合夥組織,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