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等變更登記情事時,究竟應否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各有不同,例如,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即無需辦理清算,該局歸納整理彙整七種型態如附表,以方便營利事業參考對照,並依規定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正確辦理申報。

型態 變更登記事由 決算申報 清算申報
1 營利事業辦理解散、廢止
2 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
3 公司變更組織,例如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4 獨資組織變更登記為合夥組織
5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
6 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
7 合夥組織合夥人僅剩一人者,合夥組織應註銷登記,另設立登記獨資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