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等變更登記情事時,究竟應否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各有不同,例如,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即無需辦理清算,該局歸納整理彙整七種型態如附表,以方便營利事業參考對照,並依規定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正確辦理申報。
型態 | 變更登記事由 | 決算申報 | 清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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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營利事業辦理解散、廢止 | 是 | 是 |
2 | 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 | 是 | 否 |
3 | 公司變更組織,例如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否 |
4 | 獨資組織變更登記為合夥組織 | 否 | 否 |
5 |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 | 是 | 是 |
6 | 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 | 否 | 否 |
7 | 合夥組織合夥人僅剩一人者,合夥組織應註銷登記,另設立登記獨資組織 | 是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