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為成年,故年滿18歲之民眾,如因申請社會補助、申辦信用卡或貸款等,需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就近至任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線上查調。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2年起,滿18歲即成年,父母為滿18歲的子女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前,務必取得子女委託,並攜帶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至臨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為成年,可單獨至國稅局查調財產與所得資料,但如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成年年齡仍應滿20歲才成年,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未滿20歲)或已成年(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民眾如有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應攜帶之文件或申請方式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