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之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於今(111)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手機簡訊、郵簡通知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該項服務措施之相關申請事項,民眾可以在111年2月15日至111年3月15日向稽徵機關申請,該所列表說明如下:
申請項目 | 申請對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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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首次報稅者 | 首次報稅者,係指下列之一者: 1. 本人、配偶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 2. 110年度滿20歲等無報稅經驗者。 3. 109年度為受扶養親屬但110年度欲申請適用案件。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國稅局以後年度將不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無須逐年申請。 |
變更稅額試算各項書表郵寄地址 | 納稅義務人 | |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應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臨櫃方式提出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 |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於上述期間內,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或以書面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
自11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相關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首次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人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111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見下附表)。
該局最後提醒,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3月16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方能適用,請民眾多留意時程。另外如有前述不適用情形者,即便提出申請,仍不會提供稅額試算服務,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110年度有下列情形將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應於今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 結婚、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 有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
- 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 列舉扣除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 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 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 有投資抵減稅額。
-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申請方式 | 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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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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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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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及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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