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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之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定義如下:
- 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
- 電子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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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所稱雜誌(定期刊物),適用前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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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本部賦稅署103年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本部賦稅署103年10月2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及本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