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針對上述新制規定,南區國稅局列出容易誤解的三件事,提供業者參考。

  • 第一,誤以為只要有從事網路銷售,都要適用新制規定: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得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至於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辦稅籍登記者,並沒有新制規定的適用。

  • 第二,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都不必於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事後再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今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其設立時就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如屬商工登記案件,應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如屬非商工登記案件(即設籍課稅者),應於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營業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規定處罰。

  • 第三,誤以為應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4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去(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今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今年1月1日至1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為輔導期,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

至於今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今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營業人登記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可選擇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辦理,以節省紙本申請的郵寄或交通成本;如欲瞭解新制規定,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及問答集,歡迎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