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資產及勞務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條第2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他人取得進貨之相關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係經營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業,經該局查核甲公司106至109年間銀行帳戶存入金額與其申報銷售額相當,尚無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惟其同期間申報銷售額8,200萬元,而進貨金額僅800萬元,進銷差異甚鉅,顯有異常。經該局函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其未能提示,惟承認有未依規定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之情形,該局遂依甲公司申報銷售額8,200萬元,按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算其應取得進項憑證金額6,642萬元,扣除已申報進貨金額800萬元,核定其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5,842萬元,並按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100萬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還可以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減少應繳之營業稅額,也不會有受罰之風險,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注意須取得相關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