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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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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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報廢損失1,2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銷售至境外之商品,因商品檢驗不合格遭退貨已無銷售價值,遂於境外自行辦理商品報廢,雖提示商品銷毀前相片及報廢明細表,惟無法提示報請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時,如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除應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外,並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