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疏漏之處,說明如下,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機關或團體如對前述事項仍有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