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以上,該投資支出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108年1月1日後完成投資,其投資支出達100萬元以上且符合資本支出性質時,得於申報時檢附投資證明文件,以該投資支出金額列為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統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列報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家數計1,398家,共減除未分配盈餘金額1,864億元。該局彙整查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時,發現列報之錯誤態樣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