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配股息季節又到了,營利事業獲配境外股利時,如果要將繳納境外股利所得稅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時,一定要注意股利來源地,以免誤將不可扣抵的境外所得稅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中華民國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原則上只有直接持有被投資公司依當地稅法規定對該股利所課徵的所得稅,可計算限額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至於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以外公司所繳納的股利所得稅,就不能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所以國內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如果取得第三地區公司的投資收益,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的投資收益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其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透過第三地區英屬維京群島A公司分別投資美國B公司及大陸地區C公司,A公司於110年度自美國B公司及大陸C公司獲配股利200元及100元,並分別繳納股利所得稅60元及10元,又A公司在同年度將獲配B公司及C公司的股利全數分配給甲公司且無扣繳股利所得稅,則甲公司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投資收益獲配源自A公司取得美國B公司的股利,應以股利淨額140元(200元-60元)列報投資收益,而A公司在美國所繳納60元股利所得稅是不能扣抵應納稅額;另外獲配源自大陸地區C公司股利,則應以股利總額100元列報投資收益,而A公司在大陸地區所繳納10元股利所得稅,可依規定計算限額扣抵應納稅額。